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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广东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因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在管理上已逐步趋向集团化和扁平化,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标识、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为了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同时考虑加油站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对中石油广东分公司下属市级销售分公司及其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市级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市级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下属加油站为市级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市级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市级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市级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
  (二)为平衡各地的财政收入,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法之一,实施对各市级分公司的增值税申报征收。
  方法一:对市级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采取分别申报纳税的办法。由市级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按应税销售收入分摊,并分别在收入实现地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一个县(市)可确定一个加油站作为纳税申报单位(简称汇总加油站),汇总县(市)范围内的加油站的应纳税额情况,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市级分公司在每月申报前,统一核算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月总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再用各收入实现地的销售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的比例乘以总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各收入实现地应缴纳的增值税,分别在汇总加油站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 各地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市级分公司本级或各收入实现地应纳增值税=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X(各收入实现地当月销售收入÷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2) 纳税申报
  ①市级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编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XX市销售分公司本级及下属加油站应交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分配表》是汇总加油站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依据,市级分公司应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分配表》(需经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交汇总加油站。对于使用省统一征管软件的地市,具体申报办法是,由市级分公司进行统一申报即可,并录入分摊明细表,由征管软件自动将应纳税额分配到下属的加油站,市级分公司下属加油站不需要另外进行申报,市级分公司及下属汇总加油站分别进行缴税。对于没有使用省统一征管软件的地区,市级分公司下属加油站汇总申报点应该根据分配表编制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仍需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分配表》交汇总加油站做零申报。
  ②市级分公司应按当月汇总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主表)及附列资料,其中主表“应纳税额合计”数是计算下属加油站同期应纳税额的分配依据,将分配给加油站缴纳的税额作为“本期已缴税额”填列,差额作为市级分公司本级本期应缴税额。市级分公司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主表及附列资料、《分配表》、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汇总等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③各汇总加油站应按《分配表》分别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同时报送《分配表》及《广东省加油站经营信息统计表》,纳税申报备查资料是否当期报送由各地级市国税局确定。
  方法二:对市级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采取统一申报纳税的办法,由市级分公司统一向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市级分公司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下属加油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汇总等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选择方法二的地市需征得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同意。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市级分公司负责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下属加油站防伪税控系统分开票机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分发和缴销手续;下属加油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由市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有关购货方资料必须与市级分公司一致。

  四、 普通发票的管理
  在省局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以前,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管理规定,并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五、金税工程各系统的管理
  无论增值税申报征收采取何种方式,市级分公司及下属加油站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包括分机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均在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协查系统的有关信息也由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六、日常征收管理
  (一)市级分公司下属加油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下属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和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维护及监管工作。
  (二)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牵头组成有关县(市)局稽查局参加的检查组,对市级分公司及下属加油站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各下属加油站同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查出的应补缴增值税原则上在被查单位所在地入库。

  七、转变纳税申报形式后,各下属加油站应将“留抵税额”数统一汇总到市级分公司核算抵扣。

  八、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XX市销售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增值税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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