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市华侨居住条件,鼓励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根据国务院《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市侨汇住宅经营和管理暂行办法。
一、凡在我市城区(包括金牛区按城市管理的辖区)内有正住户口的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的眷属;经有关部门批准来我市定居或以居住为目的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侨汇住宅。
二、侨汇住宅由成都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房建开发公司)负责经营。购房人持足够的有效期内的建筑侨汇凭证,向市房建开发公司提出申请,交纳预订金,办理订购手续。由市侨办负责对申请购房者进行资格审查,经批准后,市房建开发公司与购房者正式签订购房合同。
三、侨汇住宅的价格以人民币标价并计算。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必须以外汇支付房屋价款。外汇与人民币的比值,以付款时的国家外汇牌价为准折算。
四、购房者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凭购房合同向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交纳应交的税、费。侨汇房屋产权人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买卖、继续、赠予、分割等权利。
五、侨汇住宅占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房屋产权人只有使用权。其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费和房产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侨汇住宅的修建,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根据用户需要,可以单独修建公寓;也可结合旧城改造进行修建,或出售统一修建的商品房屋。
七、经营侨汇住宅在所创外汇留成额度中,创汇经营单位自留60%,余额交市计委,由市政府安排使用。
八、侨汇住宅按政府颁布的城市管理和住宅区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九、本办法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