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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精神,为继续抓好清费减负治乱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对未经省以上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11项收费项目:
  1、驾驶员无纸化考试费(舟价[2000]172号)按省定标准执行;
  2、三轮车上岗服务证(舟价[1995]232号);
  3、野生柃木资源保护管理费(舟政督抄[2000]521号);
  4、再就业调节费(市委[1998]20号);
  5、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再就业保障金(舟价[1999]213号);
  6、大中专学生人才流动费(舟价[1997]119号);
  7、家长学校收费(舟价[1997]283号);
  8、自行车停车牌证管理费(舟价[1995]186号);
  9、人口学校培训费(舟价[1997]270号);
  10、托儿所管理费(舟价[1996]182号);
  11、避孕药具零售许可证工本费(舟价[1999]232号);
  二、下列8项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收费:
  1、110区域报警系统(舟价[1998]50号);
  2、旅游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服务费(舟价[2000]173号);
  3、驾驶员数码摄影工本费(舟价[2000]173号);
  4、机动车防盗喷字成本费(舟价[2000]251号);
  5、儿童计免保偿费(舟价[1996]70号);
  6、孕妇保健保偿费(舟价[1998]305号);
  7、儿童保健保偿费(舟价[1998]305号);
  8、学校搭伙费(舟价[1995]186号);
  上述取消项目和转入经营服务项目自2001年10月20日起执行,转入经营服务项目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希各收费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和变更手续。各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单位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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