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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104国道九凰山隧道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平阳县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对104国道平阳段通行费实行统缴方案的请示》(平交[2001]148号、平价[2001]08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通行费统缴范围、对象。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通行费统缴坚持车主自愿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发票,请督促收费站点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平阳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104国道九凰山隧道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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