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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劳动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省劳动保障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核。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核定后的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劳动保障系统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今后确需新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1]84号)的规定报批。

  二、培训收费按《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1998]2号)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按《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浙价费[1998]357号)执行。

  三、未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地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更不得将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性收费继续执行。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为其他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交由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收。禁止利用审批、发证等行政管理职能,为下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劳动保障系统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涉企.涉农.社会)
  检验机构证15元)
  劳动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涉企.涉农.社会)
  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  门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2001)373号  县级280元/人.次
  学费.住宿费  各地制定  (1992)浙价费联75号,财综146号  全省技校学生  学校鉴定机构
  理论考试报名考务费  初级工.中级工18元/人.卷;高级工  (1995)财综78号,(1995)浙价费228号  同上  同上
  20元/人.卷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  暂由各地物价部门按成本制定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级技师.技师评审费  200元/人.130元/人  浙价费(1997)108号  参评申请人  同上
  高级技师.技师评审推荐费  100元/人.50元/人  同上  同上  同上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相关表格  10元/套  浙价费(1995)15号,(1995)财综8号  全省企事业单位  各地劳动主
  工本费  管部门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元/证  计价格(1999)406号  全省申领职业资格证  同上
  书的人员
  浙江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5元/本  浙价费(1995)78号  外来人员  同上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从事职业  30元/本  浙价费(1999)437号,财综(99)  劳动技能培训机构  同上
  技能培训的机构)  (1999)109号
  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2元/本  浙价费(1999)437号,财综(1999)  参加培训人员  同上
  109号
  公费.统筹医疗证历.补证工  2.5元/本,补证3元/本  浙价费(1997)474号,浙价费(1996)  各单位.个人  同上
  本费.证历工本费  242号
  >工本费  按成本收取  浙价费(1996)197号  各单位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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