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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粮食批发准入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粮食局,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粮食批发准入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同意各地粮食部门在审批办理《粮食批发准入证》过程中向从事粮食批发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证照费每证10元。
  二、各地粮食部门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办《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三、此文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各地与此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19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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