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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绵阳中物院暂不执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省电力局:
根据国家计委价格(1998)1713号《关于国家大科学工程用电价格的批复》第三条:“考虑到国家大科学工程用电调峰能力较弱,执行峰谷电价后电费增加较多,为了不影响重大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意其暂不执行峰谷电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含江油九0七所)的生产用电暂不执行峰谷电价。此规定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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