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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关于二000年度食盐价差调节额安排原则和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地、州物价局,盐政市场稽查处,各盐业产销企业:
  为了缓解盐业产销企业困难,解决产大于销的矛盾,鼓励企业积极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充分调动各企业销售积极性,千方百计完成川盐调销省内、省外和出口盐任务,逐步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根据川价字工(1997)201号文件规定,按“量人为出”的原则,对二000年度食盐价差调节额安排原则和办法如下:
  一、出省、出口盐的价差调节额补贴和奖励标准
  1、调销省外的两碱工业盐价差调节额补贴标准为每吨20元(其中,调销重庆市为每吨5元);调销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山西、安徽省的省食盐价差调节额补贴标准为每吨20元;调销出口盐价差调节额补贴标准为每吨60元。
  2、出省和出口盐以二000年省盐务局下达企业销售计划和省外两碱工业盐企业订货量(合同报盐务局备案)之和为依据,计划内每吨奖励1元(其中:山西、河南、安徽省完成计划每吨奖励3元),超计划(云、贵、陕、渝四省食盐除外)每吨奖励5元,新区食盐销售每吨奖励15元。

  二、省内食盐调运、销售奖励标准
  各盐业分公司完成省盐务局下达的二000年调运计划每吨奖励0.5元(其中:产区分公司0.30元,省盐业总公司集中0.20元,各分公司按省内食盐、一般工业盐计划内销售每吨奖励0.30元,超计划销售的部分每吨奖励5元。

  三、省内边远山区食盐经营单位适当补贴
  由于运杂费用上涨,基层食盐经营偏紧,经营仍有困难,对这部分地区基层经营单位(包括供销社和国有商业)仍安排适当价差调节额补贴。

  四、监督考核原则
  1、为管好省内食盐和一般工业用盐市场,保证食盐价差调节额的足额收取,对造成省食盐价差调节额不能足额提取的地方,对该地、市、州企业的补贴和奖励,要扣减20%。
  2、以销省外盐、出口盐和两碱工业盐为名、在省内市场冲销食盐,一般工业用盐的除按规定查处外,将依据各盐政市场稽查处查缉有关企业冲销的数量,以及省食盐价差调节额办公室审核属名不符实的数量,按每吨70元(即“冲一罚二”的原则)扣减该企业应得的补贴。
  3、建立定期的报表制度。从2001年起,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向省物价局、省盐务局报送“四川省二000年度销售省外盐、出口盐情况表”一式2份。年终报表和申请补贴的报告,须经当地物价局核实签字后,上报省物价局、省盐务局(一式二份)。逾期不报者,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补贴和奖励。省食盐价差调节额办公室组织人员,严格审查销售数量,销售省、市亏损等情况后,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4、各市、地、州盐政市场稽查处应于元月5日前,将本年度已查处的私盐数量,涉及的企业等情况,书面报告省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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