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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类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蚌各单位: 
  为加快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使更多的城镇职工得到医疗保障,现就各类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我市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企业和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类单位按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通知下发后新成立的单位,应从单位成立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生产经营不正常、缴费困难的单位或改制(含破产)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4.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30号)规定缴纳统筹补充金和医疗救助金,其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金支付的医疗待遇。 
  四、退休人员数占在职职工数的比例(赡养率)超过35%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超过35%部分的退休人员数,缴纳超赡养率费用。缴纳的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市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水平,按以收定支的基金管理原则测算确定,逐年公布执行。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用。参保单位要千方百计解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土地收储、资产变现和个人适当承担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优先用于缴纳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已参保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停止其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费用控制,努力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保障参保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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