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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招投标中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招投标中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加强招投标市场建设的有关意见,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招投标中心是我市进行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均应进场进行。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市政府授权,对招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制定或参与制定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定招投标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监督;
  (四)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五)建设并管理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招投标评委专家库。
  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集中进入招投标中心,开展有关的交易活动,接受办公室的监管。
  第五条 办公室采用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和测评考核等方式进行监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当事人调阅资料,当事人应及时予以提供。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测评考核。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各类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办公室或职能部门投诉。办公室在收到投诉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负责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办公室在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的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委专家、中介组织等当事人有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的,有权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人数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
  (二)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
  (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
  (四)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人的。
  第九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公室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一)招标出让时,投标人不足三人,未进行重新招标的;
  (二)拍卖出让时,参加拍卖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到底价而未终止拍卖的;
  (三)挂牌出让时,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未进行现场竞价而确定竞得人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协议等方式。以协议方式进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应按规定对交易标的及其价格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责令招标人予以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未进行重新招标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出现其他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办公室可以对政府采购的谈判、询价小组的产生及其成员构成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谈判或询价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办公室应予以制止或责令纠正。
  第十四条 在进行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应事先将有关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转让文件、出让文件、谈判文件以及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事先告知办公室。办公室应对有关交易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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