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市级政府性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6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达州市市级政府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性贷款管理,有效弥补财政资金不足,从严控制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确保政府信誉和各项贷款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贷款系指市级单位(不含企业)及政府所属融资机构向金融机构承贷的各类贷款或政府依法提供担保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政府性贷款分为经营性贷款和非经营性贷款(公益性项目贷款)。


    第四条   政府性贷款坚持“从严控制,量力而行,专款专用,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申报程序和融资经费管理



    第五条   市级单位申请贷款或依法由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前应先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各申请单位贷款项目以下内容:
  (一) 贷款项目是否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 项目计划贷款的额度是否超规模,超财政承受范围;
  (三) 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偿还计划能否落实;
  (四) 经营性项目必须提供有效的收入依据;
  (五) 贷款资金的具体用途及使用安排计划;
  (六) 贷款单位负债情况;
  (七) 政府提供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内容。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县(市、区)通过市级融资机构融资的,县(市、区)政府和财政局须向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提供反担保的承诺依据。


    第八条   政府投融资机构承贷各类贷款,融资工作经费由用款单位支付,经营性项目融资工作经费计入经营成本;非经营性项目融资工作经费计入待摊投资等相关支出。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政府性贷款资金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坚持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为政府性项目贷款的具体归口管理单位。对政府性贷款资金比照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贷款单位必须建立贷款资金使用专户,财政对专户实行鉴章管理,确保资金按贷款用途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贷款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用款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再由贷款单位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提款或支付。


    第十二条   贷款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相关报表。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四条   各贷款单位要建立贷款偿还专户,按照贷款合同如期还本付息。
  经营性项目,用款单位从经营收入中按期将还本付息资金划入贷款偿还专户用于支付贷款本息。
  非经营性项目,用款单位按政府批准的偿还资金来源渠道、偿还计划及贷款合同,按期将还本付息资金划入贷款偿还专户用于支付贷款本息;经批准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偿还的项目,用款单位在编制当年部门预算时,应向市级财政提出申请,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编制。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凡政府性贷款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贷款的,对还本付息资金来源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用款单位不按期还本付息造成政府信誉和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市政府同意,贷款单位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调整贷款资金用途,对调整部分贷款资金不予认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