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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汕头特区扩大范围请示》收悉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了理顺汕头经济特区管理体制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同意将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汕头市区扩大后汕头经济特区界线是东部以韩江支流新津河为界南部以海岸线为界西北部以桑埔山分水岭为界西南部以濠江为界北部以龙坑山分水岭为界总面积约二百三十四平方公里原达濠区棉花村马窖街道办事处浔洄村以及北部葫芦市地区因不便监管划在特区范围之外但仍属汕头市管辖
  二为加强特区管理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市区后现行汕头市行政区划需作相应调整你省和国务院特区办提出汕头市管辖澄海南澳两县方案及现行汕头市行政区划调整请你省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三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汕头市原承担财政外汇上缴任务和对原所辖各县补贴不变因汕头市区实行经济特区政策所产生增支减收因素由汕头市自行消化
  四汕头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调整特区管理机构要继续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获益一片方针有重点分期分批地进行开发建设要处理好新区和老区关系充分发挥老区作用促进新区发展要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快老企业改造
  五汕头市人民政府和汕头海关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搞好监管工作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海关需要增加人员装备和设施请你省会同海关总署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六上述调整方案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各有关方面要在此之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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