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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地税征管稽核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务的日常管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市本级地税工作的实际,特制订了《嘉兴市地税征管稽核工作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收集并反馈给市局。
二OO三年四月九日
附件:嘉兴市地税征管稽核工作试行办法
  为适应地税征管改革工作的需要,规范地税征管稽核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以及其他涉税事务的日常监督,提高申报质量,堵塞征管漏洞,强化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地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稽核,是指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定时期内(通常指当年申报年度)的申报资料和其他来源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对纳税人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防范性审核监控和辅导,并为税务重点检查提供准确的案源信息。


    第二条 本办法的稽核适用范围是指应缴纳地方税收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稽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异常申报纳税情况的稽核。
  二、应纳税费情况的结算、核实,包括:
  1、对注销、变更、停业、合并、转让等纳税人的应缴税费需进行结算、核实的;
  2、对交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建税、附加费、基金等需进行结算、核实的;
  3、采用所得税预缴、预扣方式需进行结算、核实的。
  三、对日常征收管理环节中,发现纳税人有违章行为需进行稽核、处理的,包括:
  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
  2、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
  3、未按规定建账建证的行为;
  4、未按规定报送银行帐号、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算机记帐软件等备案的行为;
  5、未申报、未纳税,且超过责令期限仍未改正的行为;
  6、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保管防伪税控装置的行为。
  四、对拟列入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核实。
  五、对申请减、免、抵、退税费及税前抵扣项目等涉税事项需进行稽核的。
  六、上级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布置的有关调查和专项清理工作。
  七、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四条 稽核的方式有案头稽核与实地稽核两种。
  一、案头稽核是指税务稽核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扣缴)申报情况,通过对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附表、有关涉税文书等)的审核、分析或约谈当事人的方法确定其申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而实施的稽核方式。
  二、实地稽核是指税务稽核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扣缴)情况或生产经营情况,根据需要,赴当事人所在地(或经营地)通过询问、查看帐簿凭证等方法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以此辨明是否真实而实施的稽核方式。
  实地稽核范围包括对纳税人当期应纳(或减免退)税费的结算、核实;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的违章行为的核实;由案头稽核转交、需进一步核实的事项;上级部门布置的专项清理、调查或其他需进行实地核实的事项。


    第五条 稽核对象的选取、选送和确定。
  一、稽核对象的选取:
  1、根据上级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布署的要求和内容选取;
  2、根据各职能科室日常监控和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信息选取;
  3、根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申报资料分析结果选取;
  4、根据税务稽查反馈的信息选取;
  5、根据外部传递的信息选取;
  6、其他有效方法选取。
  二、稽核对象的选送:
  1、申报征收环节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根据申报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纳税户作为稽核候选对象,定期向稽核环节移送有关资料;未申报、未缴税并经催报、催缴无效的,以及拟列入非正常户需实地核实的纳税户,应制成清册名单移送。
  2、各职能科室在日常监控和征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需进行稽核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或信息传递到稽核环节。
  3、外部获取的信息(如外地协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由局长签发后交办。
  4、上级布置的专项工作按上级职能部门布署的要求落实。
  三、稽核对象的确定:
  1、日常稽核由稽核岗位人员对申报环节或其他环节传递过来的资料、信息中进行初选;拟定当期稽核对象;专项稽核根据上级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布置确定的范围,由稽核人员整理选定稽核对象。
  2、拟定稽核对象后应填制《待稽核纳税人分户清册》(见附表1),并注明稽核方式,交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长确定。
  3、稽核对象确定后,由分管局长签发《稽核任务通知书》(见附表2),下达给管理四科;由管理四科负责人制作《稽核任务分解落实表》(见附表3),将稽核任务及时分解给稽核岗位人员执行。


    第六条 稽核的实施。稽核人员根据《稽核任务分解落实表》列明的稽核内容和时间要求,及时实施稽核。
  一、案头稽核的实施:
  稽核人员对稽核对象当年度的申报资料和相关资料所反映的申报纳税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表际关系的逻辑性审核;税种内容审核;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批准内容审核;减免税(包括税前列支项目)情况审核;核定税款(包括核定所得率)审核;滞纳金加收、罚款内容审核;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执行情况的审核。并对有关税收、财务指标进行纵向(与前期比较)或横向(与同类企业比较)的分析,作出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判断。若根据现有资料或依据无法明确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由稽核人员填写《稽核评税约谈通知书》(JP002),通知当事人(可同时要求当事人携带举证资料)到税务机关述明情况或以书面形式对疑点问题举证。举证结束,对能够作出准确结果的,作出稽核认定结论;对仍未能作出准确判断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转实地稽核程序作进一步核实,也可作稽查选案程序处理。
   案头稽核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案头稽核可一人一户实施,但转举证确认约谈当事人时,应有两人以上稽核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
  2、案头稽核工作每户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难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填写《延长税务稽核时间审批表》(见附表4)说明原因,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延长稽核时间,但最长稽核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否则应中止稽核或转稽查选案程序处理。
  3、当月完成的稽核任务中,对存在问题直接作出处理的,其处理结果应在下个征收期前下达给违章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及时补缴(退)税款或改正其他违章错误。
  二、实地稽核的实施:
  对当年度纳税人涉税事项需进行实地稽核的,稽核人员应根据科室下达的《稽核任务分解落实表》中列明的稽核内容和时间组织实施。实地稽核时,应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实施:
  1、实施稽核时应有两人以上稽核人员参加,稽核前应出示《税务稽核通知书》(见附表5),并向实施稽核的纳税人简要说明理由。
  2、实地稽核应严格按照《稽核任务分解落实表》中规定的稽核内容进行稽核,不得随意扩大稽核范围,也不得随意扩大稽核的所属期限。对所稽核内容有关联确实需要增加稽核内容或向前延长稽核所属期限的,经被稽核单位(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均可)同意后方可实施,但追溯稽核期不能跨越到上个纳税年度。发现以前年度有疑问的,可转稽查选案程序处理。
  3、需查阅纳税人当年度有关账薄、凭证的,应在纳税人单位中实地实施,不得随意将纳税人当年度的账薄和凭证带回税务机关稽核。
  4、实地稽核每户应完成的时间要求,与案头稽核时间要求相同。


    第七条 稽核结果的处理。稽核完毕后,均应制作《稽核认定结论》(见附表6),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纳税申报的稽核结果处理:
  1、稽核结果未发现违章行为的,由稽核人员制作《税务稽核结论》(见附表7)。属案头稽核的,可直接销号归档;属实地稽核的,应将《税务稽核结论》一份送达被稽核单位。
  2、稽核结果发现与纳税人申报数据不一致的,由稽核人员制作《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SB021)或《限期改正通知书》(CF013)送达给被稽核单位;对违章行为需作行政处罚的,由稽核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0)按规定程序送达给被稽核单位。
  3、稽核中发现被稽核单位以前年度有涉税违章嫌疑的,由稽核人员制作《税务违法案件传递单》(JC029)作稽查案源处理。
  4、被稽核单位当年度应补缴税款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稽核人员必须把该单位作为稽查案源报送市局选案办。
  二、应纳(或减免退)税费的稽核结果处理:
  1、对稽核结果未发现问题,并可不需通知被稽核单位的(如对办理注销、变更、停业、合并等企业的稽核以及申请减免退税和税前扣除项目企业的审核等),稽核人员可直接将《稽核认定结论》抄送有关科室作相关业务处理。如必需通知被稽核单位的(如对交纳增值税的企业所进行的地方税费结算、核实,采用所得税预交、预扣方式进行的结算、核实等),稽核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核结论》送达被稽核单位,并将《稽核认定结论》抄送相关业务科室。
   2、对稽核结果发现有问题的,制作相关文书责令被稽核单位改正;需作处罚的,由稽核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被稽核单位。
  三、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的违章行为的稽核结果处理:
   由各职能科室移交在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章行为而进行的稽核,在稽核结束后,由稽核人员制作《稽核认定结论》,并制作有关税务文书(如《税务处理决定书》(JC04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被稽核单位,同时将有关税务文书抄送相关业务科室。
  四、非正常户认定的稽核结果处理:
  1、被核单位查无下落的,由稽核人员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JC035),传递至管理一科按非正常户认定程序处理。
  2、查实被核单位仍正常经营的,由稽核人员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核单位,同时将有关税务文书抄送征收计会科。责令期限过后仍未改正的,一律按偷税嫌疑对象认定并转稽查选案程序。
  3、查实被核单位仍存在,但因特殊原因已停止经营的,由稽核人员查找单位有关人员(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进行地税票据、税务证件和应缴税款的清理;无法找到单位有关人员的,由稽核人员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传递至管理一科按非正常户认定程序处理。


    第八条 稽核案件的执行工作由管理四科负责实施。
  一、稽核完毕后,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列情况发生的,征管局可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执行人员在对被稽核单位送达有关税务文书的同时,应督促被稽核单位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JC073)。
  三、被稽核单位未按照《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重新进行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可认定为偷税行为。对证据确凿、补缴税款核定准确的,征管局可直接进行处罚;补缴税款不能准确核定的,转税务稽查选案程序(急办件),由稽查局按规定处理。
  四、被稽核单位未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将所处罚款缴纳入库的,可对未按时入库的罚款作出按日加处3%罚款的决定,并可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BQ02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执行人员制作《执行报告》(JC048),并登记《税务稽核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表8)。


    第九条 税务稽核的监督检查。
  一、征管局要健全稽核工作制度及考核制度,做好税务稽核的落实、跟踪和检查工作。
  二、征管局要建立由有关职能科室人员参加的稽核复审小组,定期对上期已稽核完毕的税务稽核案件进行集体复审,指导稽核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稽核质量。
  三、市局组成由法规部门为主,征管、税政部门协助的工作指导小组,对税务稽核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结果将列入年度的岗位责任制考核之中。有违反规定程序、有意偏袒被稽核单位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其他相关稽核事项:
  一、稽核补征税款、罚款一经入库,征收环节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稽核环节,由稽核人员在留存的《待稽核纳税人分户清册》上逐户销号。
  二、月度终了后五个工作日内,稽核岗位应将《稽核任务完成进度统计表》(见附表9)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稽核过程中形成的税务文书、表格及附列资料,应由稽核人员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收集、整理,归入户管档案。
  四、科室之间的资料、文书传递应通过《工作传递单》(见附表10)移送、签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相关表证文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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