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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农林局关于制止随意在国有和集体山、林地乱开砂石的报告

近几年来,由于一些乡、村集体和个人,随意到国有和集体山、林地毁林开砂采石,我市一些国营林场和集体山林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了保护国有和集体山、林地,特拟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开砂采石的管理。各郊县人民政府可按各自的实际情况,指定林业、城建主管部门或成立机构,成为山石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法律条文和《江苏省山石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区域禁止开采砂石:1、动物、植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区;2、成片幼林、成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区;3、地貌、地质具有科学价值的地区;4、对机关、工厂、学校、医院、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安全有影响的地区;5、国防工事、机场、铁路、公路干线、航道、隧道、水库、堤坝、高压轮电线(站)、通讯干线、测量标志、航行标志和各种重要管道的附近地区。山石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做好管辖范围内山石资源的调查、规划和砂石开采的审批、协调工作。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地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今年如经批准开采砂石,原则上国营单位在国有山上开,集体单位在集体同上开。山林权属至今不清的,今年年内首先搞清权属,在权属未明确之前,已开采的暂时停开。

  二、严格开砂采石审批制度。对已办的砂石场,专司山石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按上述规定农个审核。符合规定的,要补办批准手续。为了便于加强管理,目前的“五级开采”在逐步调整,相对集中,成为国营单位、乡、行政村三级开采。对于自然村或个体户、联户需要开采的,必须由行政村以上单位进行组织联合和集中开采,并由行政村以上单位负责申报。
  今后凡申请开砂采石的单位,须经山石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批准。不符合开采规定的,都要限期停止开采。任何单位报批开采砂石,都要明确地址、面积、方向、“四至”范围,并要绘制等高地形图。开采后,需砍伐林木的,须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林业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有关规定精神,每年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一次。国有林,由郊县、市林业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农林厅批准;集体林十亩以下,由郊县林业部门审批,十亩以上报市林业部门审批。公安部门在各项批准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才能批准购买炸药、雷管及其它爆破器材。对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砂石的,要追查责任;不经批准任意毁林的,按违反《森林法》论处。

  三、征收环境绿化治理费和补偿费。为了达到“损坏一小点,绿化一大片”的目的,今后凡属营业性开采砂石单位,由于挖砂开石开矿造成环境绿化损失的,由开采单位按其总产值的一定比例数(具体比例由各郊区、县自定)缴纳环境绿化治理费,交同级财政部门做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郊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决算,并接受财政监督,保证环境绿化治理费用于造林事业。集体在国有山上开砂采石的,应按宁府马字[83]188号文件精神,还要向国营林场交纳土地补偿费和毁林补偿费。过去未交的要酌情补交。具体办法,由郊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郊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环境绿化沼理费、土地补偿费和毁林补偿费的单位,郊县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开。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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