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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口罩、消毒液等产品原材料价格实行价格干预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医用纱布等原材料价格进行价格干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格干预的原材料品种包括:用于生产医用口罩的医用纱布,用于生产过氧乙酸消毒剂、次氯酸钠消毒剂和漂白粉等消毒产品的冰醋酸、双氧水、液氯、烧碱等主要化工原材料。

  二、对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各原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将2003年5月5日的出厂价水平立即报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2003年5月5日以后因生产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确需提价的,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不超过10%的成本利润率进行审核,确定其出厂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对原材料的经营企业实行限定差价率措施。
  经营企业以出厂价(省外购进的可按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顺加作价,直接供应给省内口罩或消毒剂生产企业。省内不得超过一道批发环节。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精神及时贯彻到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要求企业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切实做好价格稳定工作;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以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顺利进行。

  五、本通知自2003年5月6日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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