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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4号
下列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二十五
条规定。请于2003年6月8日之前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证及未申报月份的纳税申报资料,到所属征收管理局补办申报手续(节假日除外)。逾期将依法从严处罚。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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