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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义乌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二日
  义乌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市自然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本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制定本预案的目的是防御自然灾害,组织人力、物力抗灾救灾,减少灾害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量使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三条  灾害救助内容:
  1、掌握灾情;
  2、参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
  3、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
  4、检查和督促救灾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5、发动、组织和指导有关救灾的社会互助互济活动;
  6、接收、分配、使用管理国外援助和国内捐赠的救灾物资;
  7、组织、指导救灾扶贫工作,扶持灾民生产自救;
  8、总结交流救灾经验。


第二章  灾害范围和防御重点
  第四条  预案包括的灾害范围,主要指:洪涝、台风、龙卷风、雪灾、霜冻、倒春寒、冰雹、干旱、滑坡、泥石流、地震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

  第五条  重点防御区域:
  1、沿江、沿溪两岸的低洼地带;
  2、江堤、库坎易决口的地带;
  3、江河沟壑两岸地带;
  4、其它易灾地带。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救助队伍
  第六条  市成立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灾害救助预案。灾前对全市防御自然灾害的情况进行调查部署;灾中对抗灾救灾实施组织指挥,对所需人力、财力和救灾物资实施调配;灾后动员社会力量,组织灾区灾民开展自救,尽快实施灾后恢复和重建家园。
  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灾害救助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灾害救助小分队,应对受灾期间的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抗灾救灾小分队。由市人武部组建,负责受灾期间灾民的紧急转移、财产和险区的紧急抢救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等灾害救助工作。
  2、医疗卫生服务小分队。由市卫生局组建,负责灾时的医疗救护、灾区的防疫和灾民的防病治病等救助工作。
  3、抗灾救灾指导组。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临时组建,负责检查和督促救灾预案的实施;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广泛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民政、水务、农业、交通、公安、供电、邮政、电信、国土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灾害救助方案,落实好必要的人力和物力。

  第八条  各镇(街道)要成立灾害救助指挥机构,建立与市级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灾害救助队伍,承担本辖区内的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市灾害救助领导小组交办的灾害救助任务。灾害救助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章  灾害测报和灾情发布
  第九条  灾害预测预报的主要渠道:
  1、上级有关部门的电传、电话、书面通知等;
  2、市气象部门分析和提供的气象预报;
  3、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含市水文站)提供的水情预报和汛情动态;
  4、市有关部门、沿江沿溪镇(街道)灾害易发地区提供的灾情和汛情动态。

  第十条  灾情发布,通过电话、广播、电视、书面通知和会议向全市各镇(街道)发布气象预测、水情险情和灾害动态。发布权属于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  通讯联络和交通装备
  第十一条  市与镇(街道)建立抗灾救灾通讯联络系统,保证遭灾时上下联络畅通。

  第十二条  市配备抗灾救灾专用车辆,保证遭灾时及时转移灾民和运送救灾物资。

  第十三条  受灾频繁的镇(街道),要改善抗灾救灾工作的通讯、交通环境,提高灾害救助的整体效益。


第六章  灾害救助的措施
  第十四条  灾前的主要措施:
  1、指定人员,落实值班制度;
  2、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水情、汛情和其它灾情动态;
  3、准备抗灾救灾必要的车辆、器具和物资,随时投入使用;
  4、组织灾害救助队伍进入岗位;
  5、落实应急转移人员的安置地点;
  6、做好救助款、粮、物的发放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灾中的主要措施:
  1、动员组织灾民撤离危险地带;
  2、转移安置因灾出现的无家可归的灾民;
  3、解决被疏散转移灾民的生活困难,安定灾区民心;
  4、防止人员伤亡;
  5、做好灾区防疫工作,及时医治因灾受伤人员和料理因灾亡故人员;
  6、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持灾区稳定;
  7、做好灾情的汇报和统计、填报工作。

  第十六条  灾后的主要措施:
  1、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和重建家园工作;
  2、安排资金,调运物资,努力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吃、住、穿等实际困难;
  3、积极做好灾毁交通、通讯、水利、供电和生产、生活等设施的灾后恢复工作;
  4、发动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支援灾区人民抗灾救灾工作;
  5、做好走访慰问灾民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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