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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管理的通知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局、房地局:
   本市房地产经纪人队伍的迅速发展,在本市房地产市场的流通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房地产经纪活动,促进房地产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36号令)、《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沪府办1994第19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房地产经纪人的界定
   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向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的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的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和经纪公司。房地产经纪人的特征,一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二是促使双方交易,而不是自己直接交易;三是房地产经纪活动主要以房地产的居间介绍和代理为主。要严格区分房地产经纪活动与纯粹从事房地产信息咨询的界限。
   二、严格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认定
   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应着重抓住以下几点:
   1、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先到受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资格认定,经批准后,再进行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2、除综合性经纪机构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得再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
   3、房地产经纪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公有住房差价交换的经纪业务。
   4、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设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时,必须到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定,经批准再进行营业登记。各分支机构必须具有二名以上获得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人员。
   5、认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范围时必须使用规范用语,明确反映其行业特征。规范 用语为“房地产经纪(不含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或“房地产经纪(含公有住房差价交换)”。
   三、结台年检清理规范房地产经纪人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1998年度年检为契机,开展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规范清理。
   对备案时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中介、代理、居间介绍、咨询、置换、差价换房等字样的企业,条件具备的予以资格认定,条件不具备的应在1999年6月底前达到要求才予以资格认定,对于不符合条件,未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不得使用房地产经纪、中介、置换、差价换房等类似字样。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相互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工作。
  
一九九九年一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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