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充分发挥市区道路功能,还道于民,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道路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通告,自觉维护城市交通、工作和生活秩序,共同建设文明城市。
第二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干道经二路、中山路、体育路、文化路、汉中路、红旗路等路段从事下列非法交通占道活动:
(一)在车行道、人行道和非指定区域停放各种机动车、自行车和三轮车;
(二)搭设各种建(构)筑物、商业亭,设置各种摊点(夜市),出店经营;
(三)堆放物料物品、施工作业,设置广告灯箱、张贴标语或悬横幅;
(四)焚烧杂物、倾到各种废弃物,修理、冲洗车辆;
(五)其他有损道路设施和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其他路段的摊区(摊点)设置,从严控制,由市城建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合理设置、联合审批,做到整洁美观。
第四条 违反本通告第
二条,市城建部门、规划部门、城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都有权按照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第五条 违反本通告第
三条,在市区其他路段、非指定区域或人行道,乱停乱放各种车辆、乱摆摊点、出店经营、乱搭乱建影响市容和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建部门或市城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条 侮辱、殴打执法人员,阴挠其执行公务的或损坏、盗窃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通告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宝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通告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行政区域内原有关市区城市道路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
20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