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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快我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的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苏政发(1999)92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动员社会加快福利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福利机构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确保福利机构发展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格局和运行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基本原则: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年福利事业,拓展福利机构建设的投资渠道。
  (二)服务对象公众化。以全体老年人为服务对象。
  (三)服务方式多样化。根据老年群体的不同需求,大力发展住养、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提供有偿、低偿及无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需求。
  (四)服务队伍专业化。全面推进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
  (五)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六)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城市化进程的要求,逐步统一城乡之间福利机构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标准。

  二、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福利机构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全面推进市、区县、镇街属福利机构建设,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努力提高福利机构的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促进福利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构建起一套政策法规完备、机构布局合理、考核评估有力的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主要目标是:
  (一)重点建设以江北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和江南祖堂山社会福利院为示范的市属福利机构。至“十一五”期末,市属福利机构总规模达到4000-5000张床位。
  (二)各区县每千名老人拥有福利机构床位达到22张。
  (三)每个区县拥有区县属福利机构床位数均超过100张。
  (四)6万人口以下的街道拥有福利机构床位30张以上,6万人口以上的达到50张。
  (五)六城区具有医疗资质的福利机构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30%以上。
  (六)各类福利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三、扶持政策与操作办法
  凡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举办的福利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取得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规划立项方面:
  1、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福利机构项目,由发改部门优先审批立项,并减免相关费用。
  2、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指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市权范围内的征地及相关规费减半收取;各级政府投资兴办的福利机构,征地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全免。
  (二)资质审批方面:
  1、福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交登记费、年检费,其他费用减半交纳。
  2、对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申请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3、对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优先安排。
  4、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定点的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5、福利机构办理卫生许可证申领及年检手续,减半交纳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和年检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减半交纳体检费。
  (三)税收规费方面: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2、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免征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
  5、福利机构使用水、电等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公共产品,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6、安装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减半收取,日常使用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7、安装、使用电话等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
  8、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申请核准后,可减免排污费。
  9、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绿化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
  10、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及生活用车的养路费,按有关政策由福利机构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减免征收。
  11、立足社区和面向社区的福利机构可免收物业管理费。
  (四)培训用工方面:
  福利机构接收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可享受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其中,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五)社会捐赠方面:
  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也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员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政府资助方面:
  政府对社会参与福利机构建设实行资金扶持。
  1、建立新增福利机构床位资助制度。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对新建福利机构,按城区、郊区、县每张床位一次性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2000元的资助,对改、扩建新增床位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资助。
  2、建立福利机构运营补贴制度。为稳定福利机构的运营,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福利机构,每收住一名本市户籍老人,给予每月60元的补贴。
  以上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四、加强领导与规范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领导。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把扶持福利机构发展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社会福利设施的布局安排,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中介组织参与的管理体制。制订福利机构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三)切实加强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并加强管理。福利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安置。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其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政策;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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