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局:
你局川财字(79)字第30号和38号来文,请示关于使用城市公地应否收取租金以及公房变价如何处理的两个报告收悉。经和国家城建总局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使用城市公地应否收取租金问题:
城市建设单位(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使用城市公地可按《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临时使用市区内没有收益和没有地面建筑的公地,经批准可以租用或借用;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占用的公地,应限期收回;并可征收土地使用费;如因进行修建工程使土地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
对城镇集市市场,经市场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固定地摊占用公地,可收取一定费用,但不要另立收费名目(如地摊费),可在市场管理费中统一收取。
二、关于公房变价收入处理问题:
过去由财政部门主管的公房,现已划归房产部门统一管理的原则上不得随意作价处理,转让所有权。如因特殊情况(如拆建等)发生价拨情况,其价款收入,同意留给房产主管部门作为公房重置(或统建)的资金。
197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