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今年6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草案)》。该草案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为扩大立法民主,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刊登。欢迎全省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7月2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告知我们:
1、书面意见请直接寄到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邮编:310025)或传真到0571-87053445;
2、电子邮件请发到webmaster@locallow.gov.cn(或直接登陆地方立法网www.locallow.gov.cn);
3、联系电话:0571-87056336或0571-87056330。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