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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湖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2]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市在市、县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年度实际享受的减免税额中提取8%,确定为“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县民政部门在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专户,资金由税务部门协助民政部门收取后缴入“专项资金”专户,“专项资金”收取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政府办的重大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改造,资助社会办福利事业、残疾职工康复、培训等社会福利事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由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由民政部门每年一次向社会福利企业公布。


    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积极回报社会福利事业。各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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