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湖州市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2]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市在市、县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年度实际享受的减免税额中提取8%,确定为“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县民政部门在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专户,资金由税务部门协助民政部门收取后缴入“专项资金”专户,“专项资金”收取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政府办的重大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改造,资助社会办福利事业、残疾职工康复、培训等社会福利事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由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由民政部门每年一次向社会福利企业公布。
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积极回报社会福利事业。各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社会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