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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统计局、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浙统法[2003]31号文件)精神,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于2003年7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1、乡镇(街道)一级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报送2002年度工业总产值等统计数据的情况;
  2、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村工业企业近一年来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工业总产值等统计资料的情况;
  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近一年来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销售总额等统计资料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即日起至8月10日为组织发动和自查阶段;8月11日起至9月10日止为重点检查阶段; 9月11日起至9月底为违法案件处理和总结阶段。

  三、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
  各乡镇(街道)、规模以上农村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一的统计方法制度以及本公告的规定与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如实填报《统计执法专项检查自查表》,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凡重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将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和处理。
  各乡镇(街道)、规模以上农村工业企业、区、县(市)属及以下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按所在区、县(市)统计局的要求,领取和填报《自查表》。
  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中央、省属、市属及无主管部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如7月25日前未收到《自查表》,请到杭州市统计局办证服务窗口(莫干山路2号市政府西裙房)领取或者登录杭州统计信息网下载《统计执法专项检查自查表》(网址:www.hzstats.gov.cn),并于8月5日前报送杭州市统计局。
  杭州市统计局举报电话:85252902、85250067(传真);通讯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邮码:310026。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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