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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

  残疾人专用车是专供下肢残疾人驾驶的代步工具,原则上不应用于运营。近几年来,本市和外地残疾人以及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在本市城市中心区运营问题突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了城市环境,而且危及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广大市民对此反映强烈。为加强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市区部分区域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市区部分区域,是指高速公路一世纪大道一常洪隧道一环城北路一机场路形成的封闭圈(含上述道路,以下简称封闭圈)范围。

  二、非残疾人及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在封闭圈范围内道路上行驶。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代步的,其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牌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上牌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

  三、封闭圈内,除已经市残联认可并发放识别标志的下肢残疾人,在过渡期允许按规定的时间和道路从事残疾人专用车运营业务外,其他人员禁止从事残疾人专用车运营业务。
  市人民政府对过渡期运营的残疾人专用车实行总量控制,限期终止,同时采取积极措施扶持就业年龄段并有就业意向的残疾人转行就业。

  四、从事残疾人专用车运营业务的人员,必须是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为下肢残疾的人;其年龄、视力、听力和其他身体素质符合规定的条件;经市残联审核确属无业或生活困难者。

  五、从事运营的残疾人专用车,其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统一样式和颜色。禁止用擅自改装、拼装的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运营。

  六、从事残疾人专用车运营业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区残联协助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实行一人、一车、一标志制度,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做到人、车、标志对应,不得将车辆出租或转让给他人运营和使用;
  (三)载人不得超过2人,不得人货混载(乘客随带小件行李除外);
  (四)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五)每日7时30分至8时30分、16时30分至18时禁止在中山路(中兴路至望京路段)、解放路、江厦街、百丈路(灵桥至中兴路)、药行街、柳汀街(解放南路至望京路)、人民路(中山路至大庆路段)通行,但对进出居住场所须经过上述道路的,可以就近选择固定的道路通行;
  (六)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过渡期内允许运营的残疾人专用车如出租或转让给他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市残联收回识别标志。

  八、本通告自2003年9月1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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