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现代化人才工程,加快国际性商贸城市建设,充分体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岗位(人才)是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所需的高级专业人才。
第三条 成立市特殊岗位(人才)年薪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的市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市府办、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决咨办和人劳社保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劳社保局,负责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特殊岗位(人才)由职能部门直接提出申报。申报时须附上特殊岗位(人才)的工作目标、岗位职责等材料。
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定期递交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确定。领导小组 每年专题研究一次,确定工作需要的特殊岗位(人才)及年薪额度。
第三章 招 聘
第五条 办公室根据确定的特殊岗位(人才)目标要求、岗位职责、相关待遇和录用办法向社会媒体公布招聘公告。一般每年招聘一次。
第六条 招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用人单位负责实施。招聘采取笔试、面试和考核等方式确定产生人选。
第七条 招聘确定的人选,由用人单位予以聘任,市人劳社保局负责鉴证。
试用期半年,聘期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业绩突出,工作需要者,经领导小组批准可继续聘用。
第四章 年 薪
第八条 根据特殊岗位(人才)工作目标及本行业的相关工资水平等因素,由职能部门和市人劳社保局提出特殊岗位(人才)年薪的初步意见,交领导小组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年薪标准一般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收入总额的3至8倍。
第九条 年薪包括固定年薪和绩效年薪。其中固定年薪占80%,绩效年薪占20%。
年薪指劳动工资酬金,含福利待遇、各种补贴及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
固定年薪按每年的1/12按月发放,绩效年薪经考核后视具体情况而定,可按半年或年终发放。
第十条 实行年薪制特殊岗位(人才)的单位,属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组织、监察、财政、人劳社保及用人单位负责实施。
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与市人劳社保局制订。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办法,采取本人述职、口头询问以及单位评议等形式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突出贡献者,除足额发放绩效年薪外,市政府给予特别奖励;考核为称职的,足额发放绩效年薪;考核基本职称的,发放80%绩效年薪;考核不称职的,不发绩效年薪,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劳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