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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道路照明和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道路照明和夜景灯光的建设和管理,有效控制城市夜景照明的效果,结合义乌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照明是指城市主次干道、城乡公路两侧的路灯照明。城市夜景灯光照明是指建(构)筑物照明、广场照明、公园照明、桥梁照明、公共绿地照明、广告照明以及公共装饰性照明。


    第三条 市供电局受市政府政府委托负责全市范围内道路照明和夜景灯光的建设、管理工作,其职能主要有:
  1、负责义乌市范围内道路照明设施及政府投资灯光工程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建城市道路照明建设计划的方案;
  3、负责编制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造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对义乌市范围内的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养护及监督检查;
  5、参加全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竣工验收、报装接电和档案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6、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决算初审,和灯光工程设计委托费用概(预)算编制的委托、决算初审及行使管理工作;
  7、负责按政府要求实施城市道路路灯、夜景灯光统一监控;
  8、负责政府产权道路照明和夜景灯光设施的资产管理;
  9、负责实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迁移和拆除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市道路照明和夜景灯光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全市夜景照明灯光建设应按照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灯光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应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使整体效果满足城市景观的要求。


    第七条 市建设部门要会同供电部门,将建筑物灯光装饰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纳入方案设计审查范围,使夜景照明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应与城市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需要改造或更换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供电局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提出改造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供电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多渠道筹集城市夜景照明灯光建设工程的资金。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项目应统一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配套项目计划,建设资金由道路建设业主自行承担;各镇镇区及工业区内道路照明工程应纳入到该区域发展规划和道路建设配套项目计划,建设资金列入工程建设投资预算方案。房地产开发居民区内的道路照明工程纳入到房地产开发的综合配套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由项目开发业主负担;非房地产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道路照明工程建设资金由住户负担。
  城市广场、桥梁、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公共装饰性景观照明工程按照谁投资谁负担的原则组织实施。
  在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载体上进行夜景照明工程建设,属经营性产权单位的,建设资金由经营性产权单位筹集;属非经营性产权单位或个人产权的由市供电局根据年度亮化计划提出预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出资。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工程统一由市供电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全市道路照明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维护和管理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划分。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桥梁、公共绿地的夜景照明以及公共装饰性照明由市政府委托市供电局负责维护管理;各镇区(包括居民小区)、街道社区范围内的道路照明以及各镇工业园区内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由各镇和街道(社区)或业主委托市供电局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桥梁、公共绿地的夜景照明以及公共装饰性照明和个人产权建筑物的夜景照明维护费,由市供电局根据全市灯光数量参照相关城市标准核定年度维护经费,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计划,费用由市供电局包干使用并接受年度审计;各镇区范围(包括居民小区)、街道社区范围内的道路照明以及各镇工业园区内道路、企事业单位建筑物的夜景照明维护费由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属房地产开发的居民小区及已委托物业管理的小区,维护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夜景照明的用电收费实行分表计量收费;如分表计量确有困难的,由供电局核定夜景照明耗电量,按核定电量收费。
  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公共装饰照明电费由市供电部门纳入城市道路照明年度电费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支付。
  各镇区(包括居民小区)、工业园区和街道社区内道路照明的电费由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街道社区道路照明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根据上年度电费支出情况编制照明电费预算列入各街道年度财政预算支出;属房地产开发的居民小区及已委托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照明电费列入物业管理支出。产权属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电费由业主承担。产权属个人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电费由市财政负担。
  夜景照明电费按照义乌市路灯电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全市范围内道路照明和夜景灯光设施的维护按照'分片负责、划块管理'的原则,由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市供电局签订维护责任书;属房地产开发的,由各物业公司与供电局会订维护责任书。要确保亮灯率为97%以上,设备完好率为95%以上,并且经常保持灯具完好、清洁和美观。


    第十四条    提倡合理节约道路路灯照明和夜景灯光照明用电,道路路灯要积极采用新型节能装置;夜景灯光照明在夜间11时后应当关闭,公园、城市绿化带内的夜景灯光照明可采用间隔亮灯;城市道路、城乡公路照明在晚11时后应间隔亮灯,节约路灯电费支出。


第四章 监控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市灯光统一监控工作由市供电局具体负责实施。按照分步实施原则,先在部分重点区域、景观工程范围内实行监控,逐步实现对城市夜景照明的集中、统一的开放管理以及区域性控制系统。监控系统的实施由市供电局根据年度计划提出扩大监控区域范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当经市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先由市供电局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方可施工,迁移或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市供电局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照明、夜景灯光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的监督和检查;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下述破坏城市路灯和夜景照明行为:
  1、擅自拆除、迁移或改动夜景照明设施的;
  2、擅自操作夜景照明开关设施的;
  3、向夜景照明设施抛掷物体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5、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6、擅自接驳夜景照明电源的;
  7、破坏、窃取夜景照明设施的;
  8、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9、其他严重影响道路路灯照明和夜景灯光照明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供电局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供电局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同时通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市供电局部门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供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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