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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工业园区国税局: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解释),不仅为司法机关办理发票犯罪及相关发票及相关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详尽而具体的操作标准,同时“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概念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也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提出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这都有利于我们在税收实践中准确打击、遏制此类不法活动,从而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现将该'解释'转发给你们,并请认真做好下列相关工作。
  一、认真组织干部学习'解释'。通过学习,使广大税务干部在日常税收工作中能准确识别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行为,正确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罪与非罪界限,从而做好此类案件的移送工作,确保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惩罚,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
  二、积极与各地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贯彻落实好“解释”,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一要同司法机关加强发票案件信息的交换和沟通,二要与司法机关加强发票案件查处的配合和打击。
附: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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