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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7)2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1997年5月19日 国税函(1997)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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