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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市区各分局、新区财税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为加强对企业帐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帐建制,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0号文《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将核定征收的标准(范围)由原锡地税二(1995)4号文规定的年销售(营业)收入五百万元以下的企业,经研究,从1998年1月1日起调低为年销售(营业)收入三百万元以下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率及其计算方法仍按原锡地税二(1995)4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对下列行业或单位一律实行企业所得税的查帐征收。
  1、对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的各类企业。
  2、凡要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
  3、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经营广告业的纳税人。
  4、一个企业经营多个项目,并分属不同核定征收率的,均从一九九八年起一律实行查帐征收。
  5、虽属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但企业申请要求实行查帐征收的单位。

  四、对个别年销售(经营)收入在叁百万元以上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单位,需报市局审批。

  五、其他有关问题及按锡地税二(1995)4号文执行。

  六、各分局要立即部署,认真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转换工作,并积极组织力量,加强征管,促进企业以法纳税。

  七、凡以前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八、以上通知精神,三市(县)地方税务局研究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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