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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各市教委、财政局、物价局,省有关厅局:
  为保证成人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根据近年来各类成人教育生均培养成本增长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校和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校举办的夜大学、夜中专及函授等学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省定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市属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收费标准和普通高校、中专校革办的成人类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部属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校收费标准和普通高校、中专校举办的成人类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各自的办学务件,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等,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校举办的夜大学、夜中专学费标准,参照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校业余、半脱产学费标准执行;函授学费标准,在夜大学、夜中专学费标准基础上下浮(具体标准见附表)。函授辅导站经费,原则上由设站的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没有单位承担设站任务的,可按每生每年65元向学生所在单位收取。

  三、各级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和成人中等教育学费标准,参照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校相应学习形式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省、市、县电大可从教学班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用于添置教学设备、图书资料以及学籍管理;颁发证书等开支。按取比例:省电大10%;各市、县电大提取的比例,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各自承担的任务,由各市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各级电大收取的管理费,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按规定使用,不得用于职工的奖励和福利。

  四、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校按规定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应届初中毕业生,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减免比例掌握在10%左右。

  五、各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培养费、杂费等。

  六、本通知从1998年秋季开始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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