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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部分管理职能加强城市综合治理的通知

芗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精神理在建设”的方针,狠抓综合治理,使城市的“脏、乱、差”现象有了较大的改观,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但是,由于城市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某些工作职责划分不够明确或不尽合理等原因,城市管理的现状距离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为此,市五套班子专门召开会议,对如何切实加强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快城市两个文明建设步伐进行了研究,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现就调整市区部分管理职能、加强城市综合治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建市区管理机构问题。为强化城市管理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决定成立“漳州市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由芗城区区长陈庆元担任管委会主任、法人代表;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为科级建制,人员编制3名,在芗城区总编制中调剂。

  二、关于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力量问题。为了使芗城区政府对市区环卫、绿化、市政、市容市貌统一有效的管理,决定市城管大队下放两个中队归芗城区管理,称为“漳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一中队、二中队”,人员下放70%。其工作职能为:负责芗城区的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监察、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监察、环境陌生和市容市貌管理监察工作。市城管大队只留30%人员,牌子不变,其主要工作职能为:负责执行《城市规划法》,实施市区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业务。市区内沿街建筑、公共场所的违章罚款由芗城区管理的两个中队执行,收费全部与市财政局结算,上缴罚款总额的30%拨给市城管大队。

 

  三、关于芗城区社会治安、交通管理权限问题。为便于开展工作,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局长兼芗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和芗城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芗城区委、区政府有权指挥芗城区公安分局,有权下达维护治安任务,有权调用警力。同时,为强化市区交通秩序管理,市交警直属大队第二中队归芗城区委、区政府领导指挥,但人财物仍不变。

  四、关于做好市区流浪乞讨人员及精神病人的收容遣送工作问题。(一)市收容遣送站的机构归属,根据省民政 厅闽民城[1991]205号通知精神,各地、市收容遣送站实行两级领导,即由省、市两级民政部门领导。市收容遣送站不仅承担我市八县一市一区的收遣工作,而且也承担大量的省外对口站的遣送接收任务。因此,同意市收容遣送站仍归市民政局管理。(二)流浪者、乞丐和精神病人的收送由市公安局治安科具体负责,指派3-4名相对固定人员,每星期两天上街收送。收容来的流浪者、乞丐和精神病人,由市、区民政局落实是否属于“三无”对象。属'三无”对象的由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不属于“三无”对象的,应由区民政局督促街道和居委会责成法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和治疗。

  五、关于做好弃婴和孤寡老人的收养工作问题。市社会福利院移交芗城区管理(该院现有干部、职工一并移交芗城区),负责市区弃婴、孤寡老人和全市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其他孤寡优抚对象的收养工作。市社会性福利院系民政局筹集资金建成的,芗城区应负责偿还建院资金,并提供一块8亩的基建用地,由民政局另建一所社会福利院。市财政也要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关于下放殡葬管理机构问题。把市殡葬管理所下放人芗城区管理,市区殡葬改革由芗城区负责。

  七、关于统一文化市场管理问题。市区社会文化市场(包括书报刊、音像、“三厅”、游乐场所等)委托芗城区统一管理。区政府应加强领导,依法办事,严格管理。市社会文化市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八、关于理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问题。市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24家重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市防疫站管理,其余由芗城区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市防疫站负责三个自来水厂和21个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其余由区负责。新办单位除个别涉外单位、重要企业另行商定外,都归芗城区管理。

  九、关于明确市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归属问题。市区街道办事处及其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所有权、使用权全部划归芗城区管理,市房管局不再收取房租资金(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必须报批),修缮费由区财政负责,今后如有涉及落实房产政策及安置等问题,一律由芗城区政府负责处理。
  市工部分管理职能调整之后,芗城区要确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使市区脏、乱、差得到有效治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和服从芗城区的统一管理,与芗城区密切配合,共同为创建文明城市作了贡献。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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