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近日,国家计委印发了《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仍执行陕西省物价局陕价检发(1998)67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认真执行《工作规则》。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对不需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价格违法案件,也应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计委《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审定。
三、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请于7月31日前向省物价局报备。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