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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扩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围的通知

    自1997年6月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发出《关于组织实施、的通知》(沪财会[1997]5号)以来,本市绝大部分的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已相继开展了本部门、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全市会计人员中,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已达到约17万人次。通过继续教育,使广大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了更新,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了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体系,推动继续教育向纵深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将继续教育的范围扩大至持有本市各会计证发证机关签发的会计证的所有会计人员,无论属中央单位还是地方单位,自本通知发出后,其会计人员均必须每年参加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区、县财政部门组织的、至少24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各组织实施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计划,开展培训。

  二、会计证管理已划归本市的在沪中央单位的各主管部门,凡尚未组织开展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请接文后尽快制定实施计划并着手开展培训。培训学校选好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审核、备案,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学校名称、教学场地及设备情况、财务会计专业方面的师资情况和以前在财务夸奖专业方面的培训情况等。培训结束后,向市财政局领取夸奖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关于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规定详见市财政局沪财会[1997]5号文和沪财会[1997]78号文。

  三、其他规定应当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但尚未开展的主管部门,请接本通知后,尽快着手开展此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上述第二点的要求。

  四、为增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自觉性,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经研究决定,今后全市会计证年检将把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年检的内容,凡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必须及时补课,对未完成者,年检一律不予通过,其会计证也不再有效。

  五、经修订并经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财政部将制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新的规定尚未制定、实施前,本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仍按现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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