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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江杨路大桥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的复函
宝山区政府:
  你区宝府(1999)248号《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江杨路大桥征收车辆通行费、牵引费、代为清洁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沪府发(1999)21号《上海市逸仙路高架和蕴川路大桥江杨路大桥专营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逸仙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对通过江杨路大桥收费口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故障车辆牵引费:
  1.地面道路故障车辆:每辆每次250元。
  2.大桥故障车辆:每辆每次300元。
  3.对车辆因无水、无电、无油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加倍收费。
  4.对无法牵引的车辆,按解决措施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结算。
  三、代为清洁费:暂按代为清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结算。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江杨路工程建成通车之日起执行。
附表:江杨路大桥通行收费标准表
  附表:
  江杨路大桥通行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注:1、当核定载重吨计费标准高于集装箱专用车计费标准时,按载重吨位计费。
        2、不载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如吊车、铲车等)按车的自重量计收通行费。
  说明:   1、上述通行费标准为单向(含往返)收费。
           2、预售票按9.5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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