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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计划的实施和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矛盾日显突出,建设用地供地任务更加繁重,加强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更为重要和迫切。一是一些地方仍存在多头供地、不按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供地以及供地面积严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的问题;二是个别地方盲目引资、重复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三是今年全省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由项目报批改变为批次报批后,供地管理的相关措施必须配套。对此,为了全面规范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2001]15号文件,省政府[2001]47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统一供地政策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通过农用地转用征用新增加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规划用途和供地政策,依法提供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建设用地统一供地管理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除符合《陕西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开发区管委会外,禁止各类园区管委会、小区办、旧城改造办、干道指挥部、统建办和开发办、引资办等机构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中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坚持按程序供地;对建设项目供地面积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定额标准严格控制,对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的建设项目要从严审查,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乱开口子。
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供地行为
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是我省各级政府供地的主要来源。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实施供地。
(一)建立供地计划公布制度。
各市、县按批次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后,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应根据全年供地计划、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当地土地市场实际需求状况,利用当地媒体、网站或土地交易厅、公告栏有计划地将待供地计划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待供地的编号、位置、现状、面积;规划要求和使用年限;拟供地时间;意向用地人报名办法等。公布持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布的文字材料和有关记录应作为出让宗地的档案材料,妥善保存备查。
(二)严格界定各类供地方式的适用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建设用地供应原则上都应坚持有偿供地。属经营性供地的,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省厅《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招标拍卖的通知》精神办理。符合协议出让的必须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办理。
(三)建立供地月报制度。
各市、县对已供地结果要逐月进行报告。上报的时间,各市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填报上个月全市的供地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上报时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方法,先电传一份(传真电话:029-4333028),同时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邮寄五份。鉴于今年时间过半,对该表的填报前半年一次汇总上报,从7月份以后按月上报。
三、加强对供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供地管理作为今年的主要工作抓紧抓好。今年底,省厅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违反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扩大划拨供地范围的;具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条件却进行协议出让的;协议出让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运作的;闲置土地不能及时利用和人为干扰收回闲置土地的;越权批准供地和违背本通知规定供地管理混乱的。对违背供地政策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严重的违法供地,将分别责令其废止供地批准文件,收回已供宗地,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让方承担。同时按照谁决定、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供地情况又不说明其原因的,省厅暂缓受理该市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附件:陕西省建设用地供地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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