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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

为了积极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即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福州市五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

  二、加大租金改革力度。根据《决定》中规定:“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平均工资的15%”的精神,我市实行综合规划、分步到位的办法,1996年租金提高的幅度,与我市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并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今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三、1996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在1991年公有住房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即一等砖混结构住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应达到0.48元,框架结构应达到0.62元。

  四、实行新房新租制度。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分配的新建住房和腾空旧住房的租金要高于旧公有住房的租金,即一等砖混结构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应达到0.62元,框架结构应达到0.72元。

  五、对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下列情况实行租金减免:
  (一)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同志及其配偶,租金改革后增支部分,全额免交。
  (二)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同志,租金改革后增支部分给予减收50%。
  (三)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同志,租金改革后增支部分给予减收30%。
  (四)凡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和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全额免交。
  (五)凡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单独居住、无固定收入、无子女依靠的,租金改革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
  (六)生活有困难的退休职工和家庭人均月生活费在15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租金改革后增支超过1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减收50%。
  租金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房屋产权单位审查批准,同时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六、所有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户,均应按本办法缴纳租金。任何单位不得用公款为承租户抵交租金,或采取补贴等方法变相抵交租金。

  七、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作为产权单位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的管理、维修和新改建,不得挪作他用。

  八、本办法由产权单位负责执行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由福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执行,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同时不得享受房改中的一切优惠政策。

  九、对不执行本办法的承租户,产权单位有权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或通知其所在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十、租金改革后,产权单位应加强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十一、市属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十二、本办法由福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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