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认定细则 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待遇的办法》(沪府发[1999)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认定范围
1、按照《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惠待遇的办法》(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之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是指:
①微电子和电子信息产品;
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制造;
③光电子和光机电一体化;
④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和环境保护。
3、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包括检测分析、试验设备)到九十年代中期水平,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
第二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申报企业应具有专门研究开发机构,具有消化引进技术能力口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
3、申报企业的管理达到IS09000标准。
第三条 认定程序
1、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免税期满前一年内,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式四份。
2、申请书先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上海市科委。
3、市科委收到申请书后, 一个月内会同市外资委、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海关、外汇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等有关综合部门共同审核。
4、审核通过后.由市科委批复并颁发证书。
5、市科委会同市外资委、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综合部门每隔二年对已认定的“双密集型”企业进行考核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停止其当年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二年进行复审不合格企业则取消其“双密集企业”的称号。
本办法解释权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零零零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