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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塑料育秧盘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龙岩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塑料育秧盘可否比照农膜等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岩地国税政[1996]04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塑料育秧盘不属于农膜货物解释范围。为此,对塑料育秧盘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能比照农膜享受减免照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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