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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施行时间的通知

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6年8月8日颁布施行。为了统一界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施行时间,现明确如下:
  一、凡在1996年8月8日前由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仍按1987年7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关于特急危险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1992年5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3年4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布的《厦禾路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和1994年8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施行。

 二、凡在1996年8月8日后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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