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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0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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