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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营业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7]298号)抄件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均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所述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征管问题,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关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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