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请示问题答复如下:
去年8月,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制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2)61号),明确规定“凡涉及天然气初装费问题的,一律按陕政发(2002)25号通知规定执行,应立即停止收费。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同年10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107号)文件,规定“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为了规范天然气安装行为,保障安全用气,天然气公司为用户安装用气设施工程时,可收取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以上两个文件对天然气安装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做了明确规定,请严格执行。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