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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财地[1998]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省局闽国税明电(97)038号《紧急通知》,按期认真填报“免、抵”税款。
附:1.《1997年度生产企业(含三资)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分户统计表》(略)
  2.《1997年度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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