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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4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二、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单位和个人取水实行分级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3立方米/秒(含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1一3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一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0.5一1万立方米的取水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五)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取水单位和个人同时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依据以上分级管理权限属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较高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监督管理。”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细则修改发布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重新予以登记,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此外,部分条款的表述予以修改。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2004年修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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