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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各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住宅发展局(署)、各房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的建设和管理,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的建设管理,改善居民的饮水质量,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积极推广使用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是指在新建住宅建设中采用管网输送向居民提供可直接饮用的饮用水供水系统。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使用管道分质供水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管理制度)本市对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实施资质管理制度和对新建住宅管理分质供水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本市管迢分质供水的行业管理,上海市绍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本市新建住宅管迢分质供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负责本市住宅建设的行业管理,两局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质量保险)鼓励供水单位对供水水质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  (资质申请)在本市新建住宅中提供管道分质供水的单位应当向市给水处提出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工艺、质量保证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卫生许可证明等);
   (三)具备生产、管理条件的说明材料;
   (四)管道施工安装图及安装规程等相关的配套技术材料;
   (五)近期的抽样检验报告;
   (六)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八条  (资质审查)市给水处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资质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经评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的,由市给水处将评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水务局审批。市水务局审批同意的,核发《上海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市给水处定期予以公告。
   评审得分小于80分或者市水务局未审批同意的,由市给水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分质供水方案)住宅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中采用管道分质供水的,应由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供水方案的设计、施工和日常的供水管理,在建设前期必须向市住宅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管道分质供水方案,由市住宅局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条  (综合验收)分质供水的住宅小区供水机房必须设置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持证上岗。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验收前,由市住宅局会同市给水处对管道分质供水系统进行检测、评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水质检测)管道分质供水的水质检测工作由市给水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水质抽查)在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系统投人使用后,市给水处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分折抽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并进行整 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市水务局注销其《资质证书》。对由国家和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组织进行的相关质量抽查,凡查实水质不合格的,视同检查不合格,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统计分析)持证单位应当按季度统计销售总数,并定期向市给水处报送有关资料和主要用户名单;市给水处应当及时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将有关信息报送市水务局和市住宅局。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供水或者供水水质不合格的,按照《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十五条  (解释)本规定由市水务局、市住宅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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