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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结合年审工作,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累计6个月出现税负偏低或异常申报纳税,又无正当理由的商业一般纳税人,按财税字[1998]4号通知精神予以清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年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应强化财务核算,并按一般纳税人管理。过去凡是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变通作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各地应按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认真组织一次清理认定。

  三、今后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按财税字[1998]4号文严格把关审批。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8年1月9日
财税字[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以来,对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的征管稽查,一直是增值税征管稽查工作的一个难点和薄弱环节。几年来,在商业环节增值税征管中主要反映出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商业环节增值税负担率逐年下降。根据全国税收调查资料提供的数据,1994年、1995年、1996年三年商业批发环节增值税平均负担率分别为1.13%、1.07%、1.02%;商业零售环节增值税平均负担率分别为1.97%、1.72%、1.66%。
  2.商业环节增值税收入增幅呈逐年下降趋势。全国1994年、1995年、1996年商业环节增值税收入增幅分别为23.6%、16.3%、13.9%。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中存在着大量的负税负申报、零税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等异常现象。
  4.自实行新税制以来,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屡屡发生。而这些案件大多数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身上。
  上述问题产生的严重后果:一是造成了商业环节增值税的流失。二是专用发票违法活动虽屡经打击,案件仍不断产生。严重威胁着增值税制度的正常运行。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是按增值额征税。由于商业零售一般不需要开具发票,因此,采取隐瞒税基的手法偷税比其他行业更容易,一般也很难查证。
  2.与工业企业相比商业企业具有面广户多,经营品种繁杂,交易次数频繁,现金交易比重大,私营、个体企业、挂靠企业、承包或租赁企业多,许多商业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资金体外循环、账外经营现象普遍以及许多购买者(消费者和个体户)不需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特点,因此,对其征管稽查较之工业企业要困难多。
  3.近年来,商业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销售,往往低利甚至微利销售,也有的商业企业与生产单位串通,采取进销价相等,逃避税款,然后由经营者向生产者返利的做法。因此,尽管销售额增加,但毛利率下降,增值率也相应下降。商业企业的税收并未随销售额的增加而同步增长,税收负担率也随之下降。
  我们认为,目前商业环节增值税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征管方面的问题,而不是增值税制度本身的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应在保持现行增值税基本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征管解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四 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第十四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四 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规定,现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两个标准:一是按照年销售额划分,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视为一般纳税人。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保证增值税制度在商业企业的实行,有利于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也可增加税收收入。
  以上意见,请即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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