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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管局,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水利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环资质量技术监督局四部门的安排意见,现将全省建设行业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城市生活用水、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方面
  1、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办发[1998]137号)和《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91号令)贯彻落实情况;
  3、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落实情况;
  4、建设工程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
  5、节水型用水器材的应用管理情况;
  6、水价与污水处理费的执行情况;
  7、中水回用情况;
  8、公共供水、生产自用水与漏损率的检测情况;
  9、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存在的问题。
  (二)建筑节能方面
  1、重点检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设计和施工图纸审查、竣工验收过程中贯彻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
  2、2001一2003年度开发项目。(县城、设区市五万平方米,西安市十万平方米)。对建筑节能标准的落实,包括立项、可研、报建、施工、监理、竣工验收;
  3、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2004年10月15日前,为各设市区、县,自查阶段。根据检查项目内容,进行总结。
  2004年11月20日前,为抽查、复查阶段。抽查、复查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汇总辖区内的专项检查情况,于2004年11月底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分别报送省节水知道指导中心和省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公室。并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今后工作的意见。

  三、具体要求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的高度,认真落实领导责任,组织本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深入持久地推进全社会的资源节约工作。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发改委、建设厅、水利厅、省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陕发改能源[2004]126号)关于“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城市用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由省建设厅牵头”的要求,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职责,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3、创建节水型城市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国家建设部和发改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4]115号)的要求,制定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要按照上报自查总结报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检查报告要如实反映情况,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并拟定出今后本地区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工作计划。
  省节水指导中心电话:029-87291687
  省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公室电话:029-87294872

附表1: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情况(略)
附表2:用水价格情况(略)
附表3:建筑节能法规、标准制定情况(略)
附表4: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略)
附表5:建筑节能现状(略)
附表6:城市民用建筑设计审查制度(略)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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