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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年终突击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紧急通知的通知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年终突击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年终突击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紧急通知
陕政办发(200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有力监督下,各种面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企业的不合理负担明显减轻。但是,随着春节临近,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又开始向企业违规收费、强拉赞助、乱搞摊派,有的地方继续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的对已宣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仅没有停止,反而趁年终加紧执收。有些企业反映,有时一天接待2—3个检查组,检查名目繁多,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企业负担。为坚决制止“三乱”现象死灰复燃,切实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执法为名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各级政府及其职能、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执政能力教育,强化为企业服务意识,严禁借年终进行集中执收执罚和突击执收执罚,坚决制止以执法为名,违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
  二、严禁对企业搞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严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乱向企业伸手敛钱揽物,坚决禁止以摊派的方式转嫁支出,禁止各种名义的强行摊派,或在企业冲销、报销支出等各种形式的变相摊派行为。
  三、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种检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除安全生产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以及省政府决定的必须进行的专项检查外,各级职能和执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持有关检查依据,先到本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进行审核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对企业进行检查。检查期间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的宴请和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企业赠送的一切礼品和财物。未经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同意进行的检查,被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接待。
  四、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评比排序。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函(1999)757号)和《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肃查处原中国保健食品协会乱排序、乱评比、乱收费问题的通报的通知》(陕减负(2004)1号)精神,坚决禁止针对企业的乱排序、乱评比、乱收费以及各种变相排序、评比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及民间组织举办的各种评比要一律停止,已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企业。
  五、严禁在企业强拉赞助。赞助应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包括各类商会、学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均不得利用各种名义、通过各种渠道到企业强拉赞助,也不得利用职权以文件形式强行要求企业赞助、摊派财物。
  六、切实加强对“三乱”现象的监测。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要对2004年内发生在本辖区的各种“三乱”行为,按照附表要求进行填写,并于2005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从2005年起,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要在每个季度末对发生在本辖区的各种“三乱”行为进行汇总上报。各企业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在本企业或本系统的“三乱”行为,可直接报告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七、加大对“三乱”现象的查处。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面向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动向,要与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对那些顶风违纪、继续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要依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加重企业负担行为实行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一些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予以谴责和批评。
附件:陕西省涉及企业“三乱”情况登记表(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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