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
厦价(1998)费字142号《关于降低标准收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降低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降低收费的项目及标准。
1、省政府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按现行的收费标准降低50%征收;
2、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属省以上财政收入的,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3、向生产性企业征收属厦门市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现行的标准降低20%征收;
4、口岸管理收费降低标准收费及时限,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闽政口(1998)60号文《关于口岸管理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的通知》执行。
二、上述降低标准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从本文下达之日起开始,期限暂定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